案件描述
申请人邢**、刘**、刘**、刘**与被执行人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邢**、刘**、刘**、刘**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8)寿民初字17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邢**,寿光市上口镇南半截河村。
申请人刘树鑫,寿光市上口镇南半截河村。
申请人刘**,寿光市上口镇南半截河村。
申请人刘**,寿光市上口镇南半截河村。
被执行人李**,黑龙江省铁力县铁力镇东岗街10委8组。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李燕翔
书记员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