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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可靓子、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可靓子、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红民一初字第1890号
  •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梁**。

  • 委托代理人:孙慧君、郝伟伟,该公司员工。

  • 被告:郭可靓子,女。

  • 被告:冯**,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生祥

  • 审判员张习坤

  • 审判员彭晓明

  • 书记员荆亚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