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可靓子、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代理人:孙慧君、郝伟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可靓子,女。
被告:冯**,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生祥
审判员张习坤
审判员彭晓明
书记员荆亚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