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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犯贷款诈骗、职务侵占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贷款诈骗、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石刑终字第00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承刑执字第14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17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承**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51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8刑更4号
  • 法院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职务侵占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现于河**德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潘洪泉审判员王毓兰审判员金小雁

  • 书记员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