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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李**、祁芝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韦某某与被申请人李**、祁芝强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前转移或隐匿财产,在诉讼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韦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祁芝强的车牌号为青AM6942的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韦**用其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额为25000余元的银行卡一张,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祁芝强所有的青AM6942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21财保3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韦某某,男,藏族,村民。

  • 法定代理人韦国生,男,汉族,村民。

  • 被申请人李**,男,汉族,居民。

  • 被申请人祁芝强,男,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炳德

  • 书记员祁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