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贵诉被告胡*、杨**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贵以被告胡*涉嫌刑事案件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预交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原告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吕**,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胡*,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杨**,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邱平
书记员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