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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2003)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9月、2010年8月为张**减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吉03刑更499号
  •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74年12月14日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汉族,现在吉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林

  • 审判员高振洲

  • 审判员李大卓

  •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