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2003)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9月、2010年8月为张**减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张**,男,1974年12月14日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汉族,现在吉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高振洲
审判员李大卓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