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3日作出(2004)克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德*犯脱逃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没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2012年、2014年三次裁定减刑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刑期止日2022年6月7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对罪犯向德*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向德*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一次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五次计分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5年3月获得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4月、7月、10月,2015年2月、5月获计分表扬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德*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向德*,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四川省奉节县人,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3年被批准保外就医,1996年10脱逃。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炳蔚
审判员张亚豪
审判员阿曼古丽
书记员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