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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宾志犯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宾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包宾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宾志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9月4日至2015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包宾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韶中法刑执字7905号
  • 法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放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包宾志,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功庆

  •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 书记员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