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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吴**、余桂香与朱*、苏*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眉民终字第319号曹*、吴**、余桂香与朱*、苏*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朱*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吴**、余桂香赔偿款243066.32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500元和被执行人苏*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吴**、余桂香赔偿款54021.11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民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仁寿执字第1088号
  •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曹*,女,生于1978年10月29日,汉族。

  • 申请执行人吴**,男,生于1998年8月14日,汉族。

  • 申请执行人余**,女,安**1947年1月28日,汉族。

  • 被执行人朱*,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

  • 被执行人苏*,男,生于1969年4月24日,汉族。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杨红兵

  • 书记员刘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