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眉民终字第319号曹*、吴**、余桂香与朱*、苏*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朱*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吴**、余桂香赔偿款243066.32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500元和被执行人苏*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吴**、余桂香赔偿款54021.11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民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曹*,女,生于1978年10月29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男,生于1998年8月14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余**,女,安**1947年1月28日,汉族。
被执行人朱*,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
被执行人苏*,男,生于1969年4月24日,汉族。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杨红兵
书记员刘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