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女,住柘城县。
被告张刘赞,男,住柘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远涛
书记员张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