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张、胡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扶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被告张不服,上诉至河南省**民法院,周口**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09)周*终字第388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
在本院重审期间,原告韩以其持有的房产证被撤销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
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农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
被告胡。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银峰
审判员王俊霞
审判员张东峰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