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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张某某等侵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张、胡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扶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被告张不服,上诉至河南省**民法院,周口**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09)周*终字第388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

在本院重审期间,原告韩以其持有的房产证被撤销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扶民重字第9号
  •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韩。

  • 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农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张。

  • 被告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银峰

  • 审判员王俊霞

  • 审判员张东峰

  •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