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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有限公司与杨**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康**有限公司没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太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太民初字第1072号
  •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太**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

  • 委托代理人陈俊鹏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杨**,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尉氏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春生

  • 审判员王紫祥

  • 陪审员张玉辉

  • 书记员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