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炭公司与被告金**、张**、杜**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南阳**炭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炭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炭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南阳**炭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男。
被告张**,男。
被告杜**,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炯
书记员鲁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