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陈**因与被申请人何**、朱**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744号、信阳**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陈**申请再审称,1、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2、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审判组织不合法;4、一、二审判决均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何**、朱**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何**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系何**之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何**之妻。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红莉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冯卫疆
书记员邱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