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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董*因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期限内,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原告陶**、王**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富海国际旅游大厦项目建设指挥部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申请执行何春光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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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与被告汪**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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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浉河**社区居委会、信阳市**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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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男。
被告董*,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亚男
书记员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