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朱*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75元、二审受理费150元,减半为112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在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厂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继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芳芳,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中**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小菁,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男,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群
审判员苏韵怡
审判员杨玉芬
书记员黄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