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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与熊**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的原告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与被告熊**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3号
  •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建银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钟国魂,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汪红丽,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熊**。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冬萍

  • 书记员张智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