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
被告天津市**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建设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津,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凯
书记员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