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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协商解决,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丽民初字第372号
  •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无职业。

  • 委托代理人李友民,天津市河东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无职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德娟

  • 书记员陈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