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协商解决,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友民,天津市河东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无职业。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德娟
书记员陈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