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瑞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彦如,女,系郭瑞平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静,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富增,男,系杨小静的公爹,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涛
审判员张庆安
审判员闫海燕
书记员杨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