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新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新,医生。
委托代理人刘同发,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岚
代理审判员杨占明
代理审判员陈道忠
书记员庞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