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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新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民一终字第687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新,医生。

  • 委托代理人刘同发,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农民。

  • 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岚

  • 代理审判员杨占明

  • 代理审判员陈道忠

  • 书记员庞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