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袁**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袁**均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同时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康**、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康**、袁**分别交纳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康**、袁**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朱各庄乡王克桥村,身份证130638195602021516。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砚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朱各庄乡王克桥村,身份证13063819870427151X。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岚
代理审判员杨占明
代理审判员陈道忠
书记员庞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