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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袁**、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袁**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袁**均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同时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康**、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康**、袁**分别交纳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康**、袁**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民一终字第877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朱各庄乡王克桥村,身份证130638195602021516。

  •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砚阁。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朱各庄乡王克桥村,身份证13063819870427151X。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岚

  • 代理审判员杨占明

  • 代理审判员陈道忠

  • 书记员庞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