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配件门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配件门市。
地址:河北省曲阳县北环路。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