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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配件门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配件门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曲民初字第1430号
  •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配件门市。

  • 地址:河北省曲阳县北环路。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京京

  • 书记员白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