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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林**、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林**、林**、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林**、林**、林**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贵潮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的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悖,应予准许。因林贵潮申请撤回起诉,故原审判决也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林贵潮撤回上诉;

三、准许林贵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9号
  • 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住广州市越秀区。

  • 委托代理人:刘识文,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阳,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住广州市越秀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住广州市越秀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住广州市越秀区。

  • 委托代理人:管新政,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涛

  • 审判员陈珊彬

  • 代理审判员李焕

  • 书记员宋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