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林**、林**、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林**、林**、林**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贵潮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的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悖,应予准许。因林贵潮申请撤回起诉,故原审判决也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林贵潮撤回上诉;
三、准许林贵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刘识文,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阳,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管新政,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涛
审判员陈珊彬
代理审判员李焕
书记员宋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