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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永清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永清县刘**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系西碱厂村村民。2014年西碱厂村转让本村砖厂,并将转让款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全体村民。2014年10月31日按照每人47000元发放给本村村民。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20日原告与非本村村民同居生活。被告认为原告系外嫁女,并以村民代表不同意为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一人份福利款4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永清县刘**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系我村村民。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同时原告已经结婚,根据我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外嫁女不应享受分得该笔款的权利,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永清县刘其营乡西碱厂村村民,2014年5月30日,被告方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全体通过同意转让本村砖厂,后将本村砖厂转让,并将转让收入给全体村民发放了福利,每人一份,一分为47000元。2014年10月23日本村205户村民对砖厂转让款分配进行了表决,并且当日17时30分召开了第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对205户村民的表决进行了统计,包括:2014年7月15日24时以前死亡人员和2014年7月16日零时出生的婴儿是否参与砖厂转让款分配、2014年7月15日24时以前从西碱厂村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是否参与砖厂转让款分配、2014年7月15日24时前出嫁的女儿户口未迁出的是否参与砖厂转让款分配、2014年7月15日24时前离婚的是否参与砖厂转让款分配、2014年7月15日24时前挂靠户口但未在本村生活的是否参与砖厂转让款分配、2014年7月15日24时前失踪的人员是否保留其相应份额。205户村民的统计意见为:大部分村民对以上六种情况均不同意分给砖厂转让款。村民代表对村民的统计意见没有异议,两委班子最后形成了决议。转让砖厂后,原告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要求分得一份集体福利。但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原告系外嫁女,所以未通过,故村民委员会未给原告落实相关待遇。

另查,2013年11月原告与非本村村民同居生活,2015年3月20日原告与穆**在廊坊**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在西碱厂村有承包土地1.4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页复印件四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告提供的西碱厂村村民意见统计表复印件一份、西碱厂村村民代表表决表复印件一份、西碱厂村村民代表表决时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三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后,所得收益(补偿款)归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因土地被征收(转让)所得收益(补偿款)分配问题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告主张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所称的外嫁女是指与本村以外的男性结婚,并到男方居住生活的女性。本案中,原告在2014年7月15日前虽与非本村村民同居生活,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原告的行为不属于结婚,故也不属于外嫁女。原告不符合2014年10月23日17时30分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中的关于外嫁女的统计结果。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砖厂转让款4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永清县刘**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砖厂转让款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永清**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1167号
  •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刘其营乡西碱厂村人,现住本村。

  • 身份证号:131023199110042224。

  • 委托代理人申素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永清县**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张*,现任该村委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崔伟强,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建伟

  • 书记员袁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