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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郑**与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用、郑**诉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用、郑**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用、郑**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高文用、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用、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24号
  •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文用。

  • 原告:郑**。

  •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艳,浙江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尚泽,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

  • 代表人:高福活,该村委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林佳云、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尚达

  • 审判员陈德广

  • 人民陪审员黄晓青

  • 书记员杨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