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陈**诉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陈**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陈**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高福顶、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福顶。
原告:李**。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艳。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尚泽。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高福活。
委托代理人:林佳云、林圣鑫。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尚达
审判员陈德广
人民陪审员黄晓青
书记员杨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