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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原告陈**被告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古民初字第1191号
  •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

  • 法定代表人陈*,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廖理飞

  • 审判员张宁国

  • 代理审判员黄达

  • 书记员余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