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肖**、程**与被执行**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小港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小港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肖**、程**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浏未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肖*。
申请执行人肖婧程。
申请执行人程**。
被执行**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小港组。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守荣
审判员沈伟武
审判员左凯
书记员黄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