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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长沙市望城**六村民小组、长沙市望**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腾飞村六组”)、长沙市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腾飞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法定代理人倪**、委托代理人喻双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飞村六组、腾飞村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知诉称,原告为腾飞村六组村民,无其他生活来源。2013年底,腾飞村六组部分土地被征收,腾飞村六组的每个村民获得土地收益款20000元,但被告未将上述土地收益款分配给原告,原告多次与村组协调未果。原告认为,原告系两被告的集体组织成员,理应平等享受村民待遇。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收益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腾飞村六组和腾飞村村委会均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倪**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龙晗知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长沙市**术监督局出具的机构代码资料,腾飞村六组和腾**委会出具的证明,龙**的公民身份信息,拟证明原告系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倪**与龙长春的结婚证,龙长春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无其他补偿来源。

3、腾飞村六组按组规民约土地征收款发放记录,拟证明腾飞村六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土地征收款按每人20000元的数额发放。

4、关于申请领取组上土地费的报告,拟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分配土地补偿费未果。

5、长沙市望城**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原告已购买城镇医疗保险的证明,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拟证明原告购买了医疗保险,原告母亲在被告处建了房屋,原告及其母亲在被告处居住。

被告腾飞村六组和腾飞村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两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被告腾飞村六组和腾**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两被告放弃举证的权利。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倪**于1975年8月2日出生,落户于腾飞村六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2002年1月8日,倪**与户籍所在地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的非农业家庭户口的龙长春登记结婚。婚后,倪**未将户口迁出腾飞村六组。2004年5月4日,倪**育有一女龙晗知并落户在腾飞村六组。2002年2月,倪**单独立户,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均未变更,龙晗知仍随其母亲倪**落户在腾飞村六组。2004年5月,倪**为在腾飞村六组建房办理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倪**及其女龙晗知都是在腾飞村六组参加城镇医疗保险。

因腾飞路项目建设等腾飞村六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腾飞村六组根据村民会议制定的组规民约,向符合分配方案的本组村民按人均20000元的标准分配集体收益款并已发放到位,龙**未获得该款项的分配。原、被告双方虽经协商但未达成协议,长沙市**道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为此龙**诉至本院。

另查明,此次腾飞村六组获得的集体收益款完全由组上自行制定分配方案、自行进行分配,腾**委会对该款项无所有权和处置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腾飞村六组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可否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应以是否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断。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落户,也可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龙晗知因随其母倪**落户腾飞村六组而原始取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被告未提交原告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成员资格的证据,也未提交原告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证据,故对被告腾飞村六组认定原告不具有腾飞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腾飞村六组的分配方案虽系基于村民自治产生,但该方案关于外嫁女所生的子女等不能享受本组集体收益分配的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腾飞村六组支付土地收益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腾飞村六组集体收益款的分配过程中,完全由组上自主决定分配对象和金额,腾**委会未参与指导和管理,并已尽到相关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腾**委会与被告腾飞村六组共同支付原告土地收益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六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龙晗知土地收益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望民初字第01716号
  • 法院 望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龙晗知。

  • 法定代理人倪新萍。

  • 委托代理人喻双应,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

  • 负责人龙**,该组组长。

  • 被告长沙市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

  • 法定代表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喜云

  • 代理审判员王高瞻

  • 人民陪审员李福建

  • 书记员吴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