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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公房承租人变更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石**资委)违反公房管理相关规定,擅自于2000年与杨**签订石房北字第5-0186号《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第5-0186号合同),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路11号2-3号公房(以下简称涉案公房)的承租人由杨**变更为杨**,该行为侵犯了宋*承租涉案公房的权利,故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5-0186号合同。但经一审法院查实并经本院确认,杨**在2000年以前即已被变更为涉案公房的承租人,第5-0186号合同只是杨**与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对已存在的公房租赁关系的延续,并非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公房承租人进行的变更。因此,宋*关于撤销第5-0186号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宋*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一中行终字第3059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9号。

  • 法定代表人杨**,主任。

  • 委托代理人刘驰,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魏福龙,男,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修缮所职员。

  •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龙成,男,1952年8月4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邓秀梅,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靛卿

  • 代理审判员黄

  • 代理审判员朱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