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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董**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初字第5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董**履行给付3.00万元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隆*初字第52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隆执字第1650号
  •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潘*,住河北省隆化县。

  • 被执行人董**,住河北省隆化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守信

  • 人民陪审员王晓华

  • 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 书记员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