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初字第5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董**履行给付3.00万元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隆*初字第52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潘*,住河北省隆化县。
被执行人董**,住河北省隆化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守信
人民陪审员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