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张**、郑**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1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安长保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北京未**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张**、郑**与被上诉人安长保、北京未**设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以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8195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光才,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安春,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东江,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未**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院内113室。
法定代表人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潇,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玉洁,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柳适思
审判员刘秋燕
审判员王爱红
书记员赵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