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鹤**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第三人怀化市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怀化市鹤**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54元,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怀化**资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怀化市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女,194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怀化市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系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发林
代理审判员甘密密
人民陪审员倪勇
代理书记员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