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原告彭**诉被告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怀化市征地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彭**,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民全,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彭瑞发,男,194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和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文,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告怀化市征地事物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尹怀,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锡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所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杰,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欧燕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书记员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