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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30日,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双峰**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双民一初字第201号
  •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龚**,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安林

  • 审判员彭桂胤

  • 审判员赵新国

  • 书记员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