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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被执行人杨**之间房屋买卖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返还3万元、案件受理费63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执恢字第173号
  •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崔**,男,1950年7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 被执行人杨**,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审判人员

  • 执行员金林范

  • 书记员崔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