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返还3万元、案件受理费63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崔**,男,1950年7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杨**,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审判人员
执行员金林范
书记员崔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