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林权、林*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女,1962年9月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申请执行人林*,男,1998年4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申请执行人林*,男,1994年8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建工街。
被执行人延吉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汝柱,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执行员胡宗峰
书记员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