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民法院(2011)延中民一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179651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29651元)义务。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宋**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宋**,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天池新村。
被执行人张**,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天池新村。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李学哲
执行员胡宗峰
执行员张楠
书记员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