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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之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民法院(2011)延中民一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179651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29651元)义务。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宋**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延执恢字第173号
  •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宋**,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天池新村。

  • 被执行人张**,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天池新村。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李学哲

  • 执行员胡宗峰

  • 执行员张楠

  • 书记员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