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海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上述执行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三禾置业(连云**公司、徐*对连云港**赁有限公司、江苏金**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给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查封,并正在处置过程中,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007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原告武**。
被执行人陈**。
被执行人三禾置业(连云**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超。
审判人员
执行长崔国权
执行员苏士军
执行员乔爱民
书记员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