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宁诉被告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李**连带赔偿原告江**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00元;
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江**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海连,农民。
被告李**,农民。
被告李**,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丽平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王俊亮
书记员李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