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郝**、王**、涉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涉**小学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原告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430元;
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学生。
法定代理人朱留涛,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现鱼,农民。
被告王**,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小学。
法定代表人申**,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牛国辉,学校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建芳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李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