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新乡**护局、新乡市政府环保处罚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
委托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地址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涛,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秀波,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运宽,市法制办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洪红,市法制办副科长,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玲
审判员: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曹根群
书记员:张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