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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乡**护局、新乡市人民政府环保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新乡**护局、新乡市政府环保处罚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牧行初字第15号
  •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

  • 委托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地址新乡市。

  • 法定代表人胡**,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杨安涛,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程秀波,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王**,市长。

  • 委托代理人侯运宽,市法制办科长,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洪红,市法制办副科长,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玲

  • 审判员:赵莎莎

  • 人民陪审员:曹根群

  • 书记员:张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