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要求翟坡镇人民政府,公开宣布郝九岭没有资格当选村委会主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诉被告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公开宣布郝九岭没有资格当选村委会主任一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郝**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郝**。
被告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
法宝代表人刘**,镇长。
委托代理人荆焕中,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鸿飞,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科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新生
审判员牛传华
人民陪审员甄金保
书记员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