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原告曾*诉被告内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行政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将原告曾*的妻子作为常住人口重新安置一套不是违章建筑的正规房屋给原告曾*居住。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曾*提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将原告曾*的妻子作为常住人口重新安置一套不是违章建筑的正规房屋给原告曾*居住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曾*,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翔龙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康**,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付成荣
审判员王化鹏
审判员颜昌林
书记员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