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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永城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永城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虞行初字第25号
  •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98年4月6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张芳,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李林,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 法定代表人杭*,男,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烁,男,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 委托代理人张沈舟,男,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 法定代表人许**,男,局长。

  • 委托代理人翟洪博,男,商丘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 第三人菅侠侠,女,1978年05月06日出生。

  • 第三人江**,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

  • 第三人姜紫*,女,2000年03月15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菅侠侠,女,1978年05月0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海书

  • 审判员苏永昌

  • 审判员李勇

  • 书记员蔡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