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永城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99年8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洁,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林,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杭*,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烁,男,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沈舟,男,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许**,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洪博,男,商丘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菅侠侠,女,1978年05月06日出生。
第三人江**,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
第三人姜紫*,女,2000年03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菅侠侠,女,1978年05月06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海书
审判员苏永昌
审判员李勇
书记员蔡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