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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土局申请执行黄长春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查明,平舆县国土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平国土监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黄长春于2014年11月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郭楼镇前店村委黄桥240平方米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黄长春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合计罚款2400元整。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平舆县国土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三项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局对被执行人黄长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在2015年1月15日,依据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u0026rdquo;的规定,被执行人黄长春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为2015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rdquo;,但本案平舆县国土局于2015年9月30日才向本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平舆县国土局关于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行审字第367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刘**,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执行人黄长春,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

  •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国土监字(2015)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勇

  • 审判员张俊峰

  • 代理审判员勾向阳

  • 书记员张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