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艾**、崔**、汤**因与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6月9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崔**、汤**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艾**、崔**、汤**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崔**、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第三人严某某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艾**,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崔**,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汤**,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市长。
委托代理人彭崇幸,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鸣,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在强
代理审理员康婷
代理审判员赵祝
代理书记员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