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严**计生非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岳塘区征决(2015)X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邓*、严**于2014年7月4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后变更名称为u0026ldquo;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u0026rdquo;)2015年2月2日作出岳塘区征决(2015)X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扶养费合计99684元,并于2015年2月4日送达给两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邓*、严**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遂于2015年7月16日向其二人送达了东坪街道征催告(2015)X11号《履行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催告书》,限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因而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塘区征决(2015)X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岳塘区征决(2015)X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邓*、严江南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岳塘区征决(2015)X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邓*、严江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大道81号市岳塘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畅意,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宾勇波,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被执行人邓*,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无业。
被执行人严**(系被执行人邓*之妻),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无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涂立宏
审判员陈璐
审判员杨鸿
代理书记员陈栎兆